发布日期:2023-11-06  |  来源:广西高院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款规定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后,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生效,故该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问题的条款及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男女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即有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后,是否还可以就财产分割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因而各地人民法院在是否受理这类案件上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一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就与其配偶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就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向其配偶作出少要甚至不要夫妻共同财产的承诺,并将这一承诺写入离婚协议,而一旦离婚目的达到后,则单独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些离婚当事人则利用其配偶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告知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到了法院还要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同时以产权证更名需要长时间等待等理由让其配偶接受暂时将某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如房屋写在其名下的协议,那么将来即使到法院进行诉讼,其原配偶也很难举证推翻这一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意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上述问题达成的协议,对于离婚后的男女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问题达成的协议,作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成立的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上述协议。这也是我们规定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依据。
|
版权所有:柳州妇联 电话:07722850377 电子信箱:lzflxcb@163.com
党风廉政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772一2611296 来信请寄:柳州市潭中东路20号,驻市人大纪检组(收),邮编545006
公安备案号45020502000046 桂ICP备14004654号 国际联网备案号 45020202010029 |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